国家推进内贸流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国家推进内贸流通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意见》希望通过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一步释放内贸流通的活力,助推经济发展

    8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指出,国内贸易流通(以下简称内贸流通)是我国改革开放最早、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领域之一,目前已初步形成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开放竞争的格局,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日益增强。做强现代流通业这个国民经济大产业,可以对接生产和消费,促进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意见》要求应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问题导向与超前谋划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加快法治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治理体系,促进内贸流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国从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到2020年,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内贸流通统一开放、创新驱动、稳定运行、规范有序、协调高效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使内贸流通成为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引擎、优化资源配置的新动力,为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夯实基础。

    “在当前出口转内需、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的背景下,市场经济的活力以及改革的红利需要通过相应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丛屹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内贸流通的角度而言,一段时期以来,政府的管控力度虽然已经在不断减弱,但在某些领域力度还是比较大,比如在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方面。丛屹认为,《意见》体现了政府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内贸流通发展的重视,希望通过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让内贸流通更好地对接生产和消费,进一步简政放权,为当前经济发展和市场优化资

源配置提供新的动力。

助推内贸流通体制改革

    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下文简称“方案”),同意在上海市、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厦门市、青岛市、黄石市和义乌市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在总体目标上强调,力争通过一年左右的探索,在流通创发展促进机制、市场规制体系、基础设施发展模式、管理体制等方面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打好基础,为出台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总体意见和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益借鉴。随后的8月28日《意见》公布,业界专家表示,两者是一脉相承的,清晰表明了政府推动内贸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心。

    比如,“方案”指出,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以创新转型为引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厘清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探索建立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内贸流通管理体制,努力增强内贸流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意见》在阐述基本原则时则指出,坚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坚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以创新转型为引领、坚持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四大基本原则。

    值得一提的是,“方案”和《意见》都明确要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创新转型为引领。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认为,新形势下流通体制势必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既要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强依法治理。为确保实现2020年的主要目标,方案提出五方面举措,首先是健全内贸国家推进内贸流通统一开放的发展体系。加强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并建设以三大流通产业集聚区、四大流通产业集聚带和若干重要支点城市为基础的全国骨干流通网络。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陈文玲则表示,推动内贸流通改革将有助于打破地方封锁和地域限制,实现资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并与国际市场更好地接轨。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次《意见》尤为引人注意的是在基本原则中指出,要坚持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健全内贸流通法律法规、标准、信用等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快建设法治市场。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加快推进流通立法与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等细则。比如,进一步加快推进商品流通法立法进程,确立流通设施建设、商品流通保障、流通秩序维护、流通行业发展以及市场监管等基本制度;健全流通法规规章。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配套法规制度,强化对市场竞争行为和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推进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坚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创新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等。

业界专家分析表示,通过加快相关立法,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能够为内贸流通改革创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终做到实现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以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建立区域合作利益分享机制,并且打破行业垄断,完善反垄断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通过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参与交易者的权益,让内贸流通市场更加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过去,在内贸流通上有政府规制的说法,比如各省市都有商贸口,一直属于政府部门管控力度较大的领域,有限入的部分,也有审批的部分。进行法治化,就意味着政府管控的部门需要放开,取消申报、审批等环节,放宽政府的规控与管制,这对于激发内贸流通的活力非常有益。”丛屹表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有两个方面,对市场主体而言,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监管而言,该放开的必须放开,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丛屹同时强调,法治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政府监管部门也不能完全不作为,放权和监管并不矛盾,关键在于以法律依据为准绳。最终目的仍然是实现由市场优化进行资源配置,进一步释放内贸流通的活力,助推经济发展。

    对于《意见》的出台,广东财经大学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先庆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出台可以说是我国内贸流通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个转折。过去由于国内贸易在数量和流通渠道上没有完成布局,所以政府是从培育的角度来把控,现在内贸流通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因此需要注重其发展层次、水平和质量。“通过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促进内贸流通在公开、透明、规范的市场环境中发展,从而走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 文/本刊记者  庞彪)